江西师范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团队遴选公告
为进一步加大我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项目招生工作力度,拓宽项目招生宣传渠道,优化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提升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工作需要,我校拟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同等学力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团队,现将有关遴选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对象
全国范围内专业从事教育咨询、教育培训、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等相关专业管理团队。
二、遴选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注册的团队机构,且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含)以上;
2.具有教育咨询、学历教育、继续教育、教育培训等相关业务经营范围;
3.具有丰富的同等学力申硕招生及管理工作经验,相关工作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健全;
4.具有一定的场地和人员规模,其中,办公场地须100平方米(含)以上,专职管理人员须5人(含)以上(需提供公司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证明材料);
5.经核实,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团队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
(2)团队机构经营过程中,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存在法律纠纷尚未结案或正在诉讼之中的;
(3)团队机构或机构法人经营有重大违法记录,或正在接受司法、监察、审计等机关调查、审查、审计的;
(4)团队机构或机构法人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遴选数量
7个
四、报名时间
2023年5月19日下午14:00- 5月25日 下午17:00
五、其他事项
1.根据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需要,拟分别在江西、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河北、山西、山东、广东、广西、湖南、湖北、云南、贵州、四川等省市区域交通便利、报名学员较为集中的省市,按照相邻、相近区域的原则划分一定的招生管理覆盖范围,设立7个校外学习中心;
2.申请单位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在7个指定的区域内选择一个进行申请(具体区域设定,详见附件二);
3.学校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主要负责相关地区的招生宣传推介、开展现场确认注册,协助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以及协调处理招生、教学管理服务等其他事项;
4.申请单位主要承担校外学习中心运营、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科技园的日常管理,科技园将安排专职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设点的校外学习中心进行工作检查及督导;
5.申请单位应认真按照要求准备报名材料,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一经查实,取消遴选资格;
6.遴选工作将采用查看申报材料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报名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审;
7.遴选结果将在校内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签订合作协议。
五、报名方式
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按照江西师范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团队材料清单(附件1),提交申请材料,以及填写并提交《江西师范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团队遴选评分表》(申请单位先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自评,详见附件2)。
以上材料电子版汇总成电子文件夹(文件夹以“团队名称+申请校外学习中心”命名),发送至邮箱:44779529@qq.com
(邮件主题为:“团队名称+申请校外学习中心”)。
纸质版须用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提交,同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二份,交(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437号化学馆311室 同等学力项目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8506376 15979100737 联系人:刘老师
附件:1.江西师范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团队提交材料清单
2.江西师范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团队遴选评分表
江西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2023年5月18日
附件1
江西师范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校外学习中心
管理团队提交材料清单
1.承担同等学力申硕校外学习中心组织管理工作申请书(800-1000字左右,简要介绍公司基本情况、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作为组织管理企业的优势等);
2.江西师范大学同等学力申硕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团队遴选自评表;
3.校外学习中心建设方案(含招收专业、招生对象、招生区域、招生人数、发展规模,管理制度及措施等;
4.拟建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复印件;
5.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团队现有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合同或用作校外学习中心场地证明等;
6.具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年度审计报告等,内容主要包括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资金使用情况、产权所属、年报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等;
7.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学历教育、教育培训等办学许可证资质;
8.提供往年招生案例等业绩报告。
附件2
江西师范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校外学习中心
管理团队(机构)遴选评分表
一、申请单位名称:
二、申请拟设立校外学习中心区域(在拟申请的选项后面打“√”,仅可选择其中一项,多选无效):
区域一:浙江、江苏、上海、山东 □
区域二:江西(赣西、北部地区)、湖南、湖北、安徽 □
区域三:云南、贵州、四川、广西 □
区域四: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 □
区域五:山西、陕西、甘肃、宁夏 □
区域六:江西(赣中、东、南部地区)、广东、河南 □
区域七:福建、黑龙江、辽宁、吉林 □
设置指标 | 评审指标 | 评分方法 | 满分值 | 自评分 | 评审分 | |
1.申请单位相关资质条件情况 |
| 查看相关资质,包括申请单位概况、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经查实,符合条件得10分。 | 10分 | |||
2.申请单位具备的基础条件情况 | 1.注册资金100万元(含)以上。 2.固定的办公场地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并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3.缴纳五险一金的专职人员5人以上。 | (1)查阅资金证明材料:包括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资金使用情况、产权所属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等,符合条件得5分;(2)提供近三年公司运营证明材料(场地证明、人员合同及缴纳五险一金凭证等),得5分。 | 10分 | |||
3.申请单位校外学习中心建设能力 | 制定校外学习中心建设方案(含招收专业、招生对象、招生区域、招生人数、招生措施、管理制度等) |
(3)根据建设方案措施的全面性、针对性、可行性方面进行评分,优得(35-40]分;良好得(20-35]分;一般得(0-20]分; 未提供措施方案或提供措施方案不符合要求得 0 分。 | 40分 | |||
4.申请单位承诺招生计划情况。 | 申请单位根据自身招生能力,承诺本区域的校外学习中心年度招生计划人数,并按照相应承诺的人数缴纳任务保证金。 | 承诺年招生人数以200人为底数,如承诺年招生200人,且缴纳任务保证金20万元,得15分。每承诺增加招生人数50人,且缴纳相应任务保证金5万元加3分,最高不超过15分。 | 30分 | |||
5.申请单位与其他高校开展合作情况 | 是否能够合法、合规的履约合同 | (1)具有同等学力项目业绩得2分,同类项目每增加一个业绩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2)查看申请单位与其他高校合作的合同及完成情况,审核是否存在违规现象等。发现每存在一次违规现象扣2分(以此类推)三次及以上得0分; | 5分 | |||
6.申请单位同等学力或同类项目学习平台(系统)建设情况。 | 申请单位在开展同等学力项目或同类项目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方面的情况,包括网络平台(系统)建设及使用、管理等情况。 | 开发及运行同等学力项目智能化管理服务平台(系统)一年以上。提供平台(系统)功能技术参数、相关技术人员等资料,并提供该平台(系统)服务相关案例。 | 5分 | |||
总 分 | 100分 | |||||
评审意见 | 评审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