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拟定了《南昌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5月12日
南昌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南昌,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提升我市专利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水平,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南昌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重点资助知识产权创造和知识产权运用两方面项目,择优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文化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等相关工作;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注重结果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以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等相关工作的奖励、补助和项目管理费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市科技局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根据年度项目预算安排,会同市科技局审查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安排,并上报市政府批复;
(三)管理专项资金,确保专项经费足额及时拨付;
(四)开展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 负责对扶持项目的总体协调,指导并监督市知识产权局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查市知识产权局编制的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安排,并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批复;
(四)会同市财政局开展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项目的具体管理单位,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安排;
(二)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考察、评估、实施、验收、公示、审核等工作;
(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并对项目库进行管理;
(四)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支持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市行政地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具有南昌户籍或居住证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第九条 专项资金包括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支持的范围及标准:
(一)知识产权创造:主要用于授权专利、专利特派员和企业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奖励经费。
1、授权专利奖励项目:发明专利在国内授权的,每件奖励人民币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在国内授权的,每件奖励人民币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在国内授权的,每件奖励人民币500元;获得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
大专院校授权专利奖励仅限授权发明专利。
2、专利特派员奖励项目:被聘为专利特派员且业绩达标的,给予奖励。
3、企业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奖励项目:对企业(第一专利权人)首次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20件、50件、1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知识产权运用: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运用和转化的相关经费。
1、专利实施补助项目:对列入计划、验收合格的专利实施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2、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奖励项目: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贯标认证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优势、示范企业奖励项目:被认定为我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经企业申请,优势企业参照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并按贷款合同还款还息的,予以贴息补助,贴息金额为已支付贷款利息(补贴时间最长为1年)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知识产权管理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服务、宣传教育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等相关工作经费,经费按本专项资金不超过3%的比例核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中的补助项目应结合专项资金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对于明确的可考核的项目,采取“先实施后补助”的方法进行。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审批及执行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指导市知识产权局每年3月底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安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复。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作为项目的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执行,授权专利奖励项目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常年受理申请,经市知识产权局初审后每年分两批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复审拨付资金;专利特派员奖励项目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受理一次,经市知识产权局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复审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除奖励项目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补助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安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提出项目评价意见;
(二)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南昌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社会公示;
(三)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评价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由市财政局复核;
(四)市财政局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安排,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五)对补助项目中采取“先实施后补助”的,除按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程序进行后,待项目通过验收或考核后市财政办理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将作为项目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组成。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年度结存资金原则上不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如属跨年度实施项目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每年将不定期直接或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检查的重点是对项目经费在使用中的规范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每年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按照《南昌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精神,对项目经费开展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执行效果显著的,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逐步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信用管理机制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申请、使用中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于非保密项目的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公开。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项目单位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二) 不及时编报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 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四) 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五)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洪科发计字【2007】97号、洪财教【2007】37号)、《南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细则》(洪科办字【2010】68号)同时废止。